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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诉讼离婚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25-09-17      点击次数:5

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后可否撤销呢? 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这叫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除了签订协议外,还要加名或者公证,这样才不会事后被撤销。

无论是约定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或是约定与被告共同共有,都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对于这种赠与,法律规定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之外,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本案中即为不动产变更登记前,原告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另,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赠与合同与其他赠与关系不同之处在于,该种赠与系以夫妻感情作为基础而产生,其设立目的应有增进夫妻互信、加深感情、维系夫妻关系稳定之意。 父母离婚,有抚养权一方能直接变更子女姓名吗?扬州诉讼离婚律师咨询

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离婚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具体分为三大类:一是离婚问题。感情已破裂是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外遇及家庭baoli作为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这两种情形的认定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法院对该标准的认定也较为严格,必须在当事人有十分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认定,故我们选了几个案例让大家充分了解外遇及家庭baoli的认定标准。二是子女抚养。三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明确。 广陵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本人可以不到场吗?

父母买房赠与夫妻双方,子女一方补写借条如何认定

男女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二人买房,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后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向其父母补签借条载明为购买房产及其各项费用。男方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借款。

法院判决男方个人归还该笔借款,女方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男方父母在儿子婚后为其二人购置房产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男方补写的借条形成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其女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所以不能根据该借条认定父母的出资款为借贷性质。男方向父母出具借条可以视为其自愿归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8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比较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根据比较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怎么样才可以快速离婚?扬州诉讼离婚律师咨询

对方在监狱可以起诉离婚吗?扬州诉讼离婚律师咨询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扬州诉讼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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